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07號聲請人 張震 代理人 黃子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號││││(新臺幣)││到期日)│├─┼───────┼─────────┼────┼──────┼─────┼──────┤│1│陽信商業銀行股│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馬澄發 │3,000,000元│AB0000000│105年8月25日│││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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