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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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70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捌仟元,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
叁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