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
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論罪科刑之理由:
核被告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之逃避檢查罪,其與
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大陸籍船伕就本件逃避檢查犯行間,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非法入境抵達金門縣
烈嶼鄉某不詳岸際後、未經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
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撥打電話向金門縣警察局警員自首而接
受本件裁判,此有金門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在卷可證
(見偵卷第1頁),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
酌被告於遺失證照後,不循正常管道向大陸公安機關及我國駐
港澳地區有關單位申請補發證件返國,卻偷渡上岸,逃避境管
機關檢查,危害國境保安;惟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
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並附繕本。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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