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九鶴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捌萬零陸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