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他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新台幣壹萬
貳仟陸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4年度板救字第47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
並經本院94年度板國簡字第10號、95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判
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
二、聲請人第一審、第二審免繳之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
新台幣12,675元,應由聲請人即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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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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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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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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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7,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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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2,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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