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1575號
原 告 菁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王依齡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華民國推廣美療技術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陳明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9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分會加盟合
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