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
,應繳裁判費287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