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
,應繳裁判費287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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