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德居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丙○○
      丁○○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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