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德居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丙○○
丁○○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