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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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請人 許瑞恬許欽順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許瑞恬即許欽順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許瑞恬即許欽順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隨文檢附範例,正反兩面請填載後補正至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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