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請人 許瑞恬 即 許欽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許瑞恬即許欽順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許瑞恬即許欽順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隨文檢附範例,正反兩面請填載後補正至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