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徐志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佳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即聲請狀附表)(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21日聲請狀未附有證物一,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