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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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家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Ο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