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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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蘇敏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玖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113年司促字第16155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79元

民國113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9%

002

29,698元

民國113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8%

003

22,504元

民國113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4

86,128元

民國113年10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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