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樓之8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仍需再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