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546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7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