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勞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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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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