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九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陸萬貳仟零玖拾陸│AB一七一一二五││││限公司 朱炳昱 │││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