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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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莊滿美~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米迦勒傳播事業股份│上海商業銀行忠孝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仟伍佰元│CHA─0八八一││││有限公司 周神安 │行│││0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