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