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而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92年2月19日起至93年5月11日止犯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8日以94年度訴字第3580號(偵查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866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聲請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後,復於96年6月25日撤回上訴,該案遂告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