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債權人臺中市后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欽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萬里孟美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2.47%之依據為何?㈡確認「臺中市后里區農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及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㈢請確認債務人蔡萬里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請陳報債務人貸款繳款明細表。
㈤聲請狀原因事實欄所載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惟狀附借據
金額為100萬元,請確認正確借貸金額為何,倘逾100萬元,應另行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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