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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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陳秀盆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之加倍工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500元(計算式:503,250元+49,500元+156,750元=70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工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之加倍工資共計2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105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605元(計算式:7,710元-1,105元=6,605元)。然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林孝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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