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天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天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天送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7年2月、8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於民國
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搶奪等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8月(共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同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宜簡字第5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搶奪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同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六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
7月2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