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黃明發、林勇如、楊雅清與聲請人間具有深仇大恨,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仗勢參與審理,習慣性吃案、包庇,欺民欺法,意圖吃案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又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9條、第89條第3項、第226條、第451條、第46
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憲法第24條之規定,爰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廖秀松前向本院提起104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裁定駁回,此有該裁定附卷可參,是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而告終結,聲請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廖秀松於事件終結後之104年10月26日始聲請承辦之法官迴避,此觀聲請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廖秀松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所載日期即明,該等事件既已終結、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又聲請狀雖併列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惟乃該狀係對數案併同聲請,其非上述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本不得聲請該案承辦法官迴避。是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案件承辦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許勻睿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