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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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全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全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全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聲請意旨應予更正)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在監執行中,於109年6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①以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②以10
4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③以104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④以105年度訴字第
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復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花簡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已確定。上開各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01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