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力瑄
劉宇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南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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