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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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27號聲請人 陳志銘 即豪溢水產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麗優國際股份永豐商業銀行│103年6月15日│71,565元│AH0000000│││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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