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汝志 上列聲請人與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ㄧ、請提出債務人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
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06、107年所繳納之租賃保證金各新臺幣8萬元之處置方式?是否扣除所欠繳之款項?或已返還債務人?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