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04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3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infoThink」商標圖樣之隨身碟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明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改制為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9月7日確定,107年9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仿冒商標之鋼鐵人隨身碟1件(詳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第22頁,106年度保管字第143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9月6日起至107年9月5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屬實(見緩字卷第2-3頁反面、第5頁);另扣案仿冒「infoThink」商標圖樣之隨身碟1個(保管字號:106年度保管字第1432號,見偵卷第22頁),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陳述明確(見偵卷第6-9頁、第25頁正反面),並有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3-1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仿冒商標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