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利明献 被告 劉峻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2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6案件審理,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因被告於112年12月22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