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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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更正、補充如下: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修繕其所有台北市○○區○○路廿三巷十五號四樓頂樓舊有違章建築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未申請許可),但嚴禁其加高舊建物,否則將以新違建查報拆除,詎甲○○於同年八、九月間修繕時,竟未依申請內容施工即擅自增高違章建築屋頂,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查報,並於同年月十二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依法強制拆除完畢。
(二)被告甲○○雖辯稱曾申請同意修繕,並提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修繕函一紙為證,惟經本院函詢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結果,被告雖曾申請該局核准修繕,但未照圖施工,擅自增高,故依新違建查報拆除,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五0四三二00號函附資料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