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5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9,196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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