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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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46號原告 瑞德 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胡文龍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 林志忠
謝燕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律師
韓國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事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本人到庭,且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就本件承攬契約之存續,抑或消滅(即解除或終止)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再次表明清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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