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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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正宏(真實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壹包(淨重壹佰壹拾點貳零公克、驗餘淨重壹佰零捌點柒伍公克、空包裝重貳拾參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以航處緝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告發被告蔡正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4年7月29日以查無真正犯罪嫌疑人為由而簽結在案。惟扣案之古柯鹼1包(淨重110.20公克、驗餘淨重108.75公克、空包裝重23.35公克,純度63.47%、純質淨重69.94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有該局104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古柯鹼1包(淨重110.20公克、驗餘淨重108.75公克、空包裝重23.35公克,純度63.47%、純質淨重69.94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此有該局104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疑,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包裝袋,因現今採用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包含在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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