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劉宇恩 被上訴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471條..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定有明文。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71條第1項)。經查: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係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提起上訴(見本院卷內附:蓋有當日收狀戳記之上訴狀),未在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以上仍尚未提出理由書到院,有本院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上訴人之上訴難謂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郭玉林法官陳兆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