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丁琳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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