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2號

原告 黃增荣

被告 郭烏妹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被告 孫金源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成展

被告 林陵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業經原告之聲請而准由其一造辯論而辯論終結,惟原告於前揭言詞辯論期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被告孫金源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核屬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4款之情形,故依前揭規定,應延展辯論期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書狀請於庭期前事先提出,勿當庭提出,否則若有新聲明、事實或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4款規定,不得一造辯論判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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