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26號

原告 黃定山

被告 林展輝

林全福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複代理人林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本庭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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