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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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駿崤(原名:蘇福明)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駿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駿崤因瀆職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駿崤因瀆職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4年6月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1日,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