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仁禾
孫翊許詒倩選任辯護人黃珮茹律師( 法扶 律師)
王瑞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三之許詒倩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之「宣告罪刑欄」所載均應更正為「許詒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三許詒倩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之「宣告罪刑欄」所載當事人姓名,顯然誤植,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