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6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羽宣
陳世哲劉家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陳世哲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與被告劉家宏進行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6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羽宣
陳世哲劉家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陳世哲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與被告劉家宏進行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