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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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附表: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宣告刑││││(民國)│(民國)│(民國)││├──┼──────┼──────┼──────┼──────┼─────────┤│一│竊盜罪│九十二年十月│九十二年十一│九十二年十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十五日│月十七日│月十二日│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二│毒品危害防制│九十二年一月│九十三年二月│九十三年四月│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條│二十八日│二十七日│九日│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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