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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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刑保字第54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4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月4日甲○榮未95執10187字第104222號函文1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2月14日士檢 執辛 95執助1360字第04538號函文1紙在卷可稽。復次,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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