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黃棟柱 被告 游曹美玉
游阿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萬5,000元(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其所有之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價額,計算式:面積150㎡×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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