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呂晴婉 被告 楊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637元(計算式: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2.43㎡×土地公告現值1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