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58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黃錦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招盛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招盛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花蓮縣花蓮市○○○○街○○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