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劉光愫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萬盛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萬盛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