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馮瑞德 (RichardJohnFisher)
prings,Florida33076U.S.A.馮可娜(KatrinaMullinsFisher)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育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收養人提出之國外領養家庭調查報告,其家庭調查完成時間為西元2012年2月10日(即民國101年2月10日),迄今已逾半年,為使本院瞭解收養人最近3個月內家庭概況、職業、健康及資力狀況等情,請收養人提出最近3個月內作成之領養家庭調查報告,若於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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