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0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01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黃雅蘋 、 林永發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嘉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勞保投保資料,俾便執行其對第三人之存款及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現於左營果貿郵局有存款債權(設:高雄市○○區○○路0號),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又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附卷可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