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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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保險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曾繁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瑞堂 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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