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戊○
己○丁○○甲○○丙○○
共同?
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一├─────────┼────────────┼─────┤││送達郵費│捌佰貳拾柒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柒元││├─────────────┼────────────┼─────┤│總計│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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